二、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傳喚被告或證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遵守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尤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之規定。 (二)簽發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 理,不得記載與案情無關之文字。 (三)被告如因提供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或涉及其他相類似案 情之數案件,檢察官除傳喚被告外,尚得審酌案情,調閱被告於其 他案件中筆錄,避免被告重複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