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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6
十六、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認案件為高度敏感性、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
      異之重要案件,宜提出補充理由書或論告書,促請法院注意檢察官
      對事實上或法律上重要爭點之意見。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6
十六、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認案件為高度敏感性、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
      異之重要案件,宜提出補充理由書或論告書,促請法院注意檢察官
      對事實上或法律上重要爭點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