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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9
九、(支付原則)
    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原則,以撥付專案申請案件為優先,一般性申請為
    例外。不受理支付情形如下:
(一)受支付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諸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
      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為受
      支付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不予支付。
(二)受支付團體申請支付之項目,屬政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
      項目者,不予支付。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9
九、(支付原則)
    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原則,以撥付專案申請案件為優先,一般性申請為
    例外。不受理支付情形如下:
(一)受支付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諸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
      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為受
      支付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不予支付。
(二)受支付團體申請支付之項目,屬政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
      項目者,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