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付原則) 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原則,以撥付專案申請案件為優先,一般性申請為 例外。不受理支付情形如下: (一)受支付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諸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 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為受 支付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不予支付。 (二)受支付團體申請支付之項目,屬政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 項目者,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