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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5
五、(專案申請)
    受支付團體專案申請應填妥緩起訴處分金專案申請撥付計劃表、緩起
    訴處分金專案申請撥付預算表《如附表 3、3 之 1》,並檢附相關專
    案活動資料,申請時間:
    當年第一季專案申請:應於上一年度 10 月底前提出。
    當年第二季專案申請:應於當年 1  月底前提出。
    當年第三季專案申請:應於當年 4  月底前提出。
    當年第四季專案申請:應於當年 7  月底前提出。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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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申請)
    受支付團體專案申請應填妥緩起訴處分金專案申請撥付計劃表、緩起
    訴處分金專案申請撥付預算表《如附表 3、3 之 1》,並檢附相關專
    案活動資料,申請時間:
    當年第一季專案申請:應於上一年度 10 月底前提出。
    當年第二季專案申請:應於當年 1  月底前提出。
    當年第三季專案申請:應於當年 4  月底前提出。
    當年第四季專案申請:應於當年 7  月底前提出。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5
五、(專案申請)
    受支付團體專案申請應填妥緩起訴處分金專案申請撥付計劃表、緩起
    訴處分金專案申請撥付預算表《如附表 3、3 之 1》,並檢附相關專
    案活動資料於活動 3  個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