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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3
三、(申請類別)
    受支付團體如欲申請作為本署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
    署提出申請,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及專案申請二種。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3
三、(申請類別)
    受支付團體如欲申請作為本署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
    署提出申請,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及專案申請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