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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9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9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