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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8
八、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
    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
    *本分署檔案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8
八、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
    其他部分提供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
    *本分署檔案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