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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
    先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
    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切結
    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
    先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
    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切結
    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始得進入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