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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4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辦理。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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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