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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3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
    申請。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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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