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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14
十四、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4
十四、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