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10
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0
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