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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服務(以下簡稱檔案應用
    ),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等
    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
    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等應用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