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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6
六、稽核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及各所屬機關應業務需求使用遠端遙控軟體,須經申請
      程序,相關程序及表單,並應納入相關內部稽核作業。
(二)於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申請作業機關應保存原申請單,本部資訊
      處系統負責人並須將影本送資安稽核人員備查,俾利管控及據以辦
      理稽核作業。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6
六、稽核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及各所屬機關應業務需求使用遠端遙控軟體,須經申請
      程序,相關程序及表單,並應納入相關內部稽核作業。
(二)於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申請作業機關應保存原申請單,本部資訊
      處系統負責人並須將影本送資安稽核人員備查,俾利管控及據以辦
      理稽核作業。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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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核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及各所屬機關應業務需求使用遠端遙控軟體,須經申請
      程序,相關程序及表單,並應納入相關內部稽核作業。
(二)於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申請作業機關應保存原申請單,本部資訊
      處系統負責人並須將影本送資安稽核人員備查,俾利管控及據以辦
      理稽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