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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5
五、例外情形:若有緊急(或具時效性)事件,無法事先完成申請作業者
    ,由申請單位申請人向主管報備後,得以電話通知方式,先使用遠端
    遙控軟體進行維護作業,惟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仍須補填申請單及
    相關程序憑以備查。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5
五、例外情形:若有緊急(或具時效性)事件,無法事先完成申請作業者
    ,由申請單位申請人向主管報備後,得以電話通知方式,先使用遠端
    遙控軟體進行維護作業,惟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仍須補填申請單及
    相關程序憑以備查。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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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例外情形:若有緊急(或具時效性)事件,無法事先完成申請作業者
    ,由申請單位申請人向主管報備後,得以電話通知方式,先使用遠端
    遙控軟體進行維護作業,惟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仍須補填申請單及
    相關程序憑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