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3三、遠端遙控軟體定義、選用及作業時機:
(一)軟體定義:係以遠端登錄程式,由本地電腦經由滑鼠或鍵盤控制遠
端伺服主機或電腦,並可在遠端電腦設備執行程式。
(二)軟體選用:為利資訊安全管控作業,以不得選用可彈性調整 TCP
埠設定之遠端遙控軟體為原則,不可使用停止支援之軟體,俾提高
安全性。
(三)作業時機:本部資訊處對所屬機關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或所屬
機關要求本部資訊處協助以遠端連線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作業
時,可依本作業程序申請使用遠端遙控軟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