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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2
二、適用範圍、對象:
(一)適用範圍:本部及所屬各機關。
(二)適用對象:本部資訊處、所屬各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及資訊系
      統維護廠商。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2
二、適用範圍、對象:
(一)適用範圍:本部及所屬各機關。
(二)適用對象:本部資訊處、所屬各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及資訊系
      統維護廠商。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2
二、適用範圍、對象:
(一)適用範圍:本部及所屬各機關。
(二)適用對象:本部資訊處、所屬各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及資訊系
      統維護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