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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1 條
審查會應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
。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第 11 條
審查會應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