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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男隊部監視器設置暨調閱注意事項 2
二、螢幕地點及調閱事由:監視器螢幕置於副隊長室,平日設定關機狀態
    ,不加以監看,遇有事故始開機調閱以釐清事實。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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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螢幕地點及調閱事由:監視器螢幕置於副隊長室,平日設定關機狀態
    ,不加以監看,遇有事故始開機調閱以釐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