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於
      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署存查。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前項檔案
      之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還申
      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