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於 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署存查。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前項檔案 之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還申 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