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3: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於
      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署存查。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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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前項檔案
      之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還申
      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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