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 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