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
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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