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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附
    件三)。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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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附
    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