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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申請案件受
    理後,由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
    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補正
    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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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
    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
    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