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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6
六、本會報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