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5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