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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6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
    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
    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
    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
    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
    院。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修正
6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
    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
    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
    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
    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
    院。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6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
    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
    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
    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院列
    管;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由各辦理機關自行列管。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6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
      修正。
    ‧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
    ‧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
      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本方案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
      項目,由院列管;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由各辦理
      機關自行列管。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6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
二、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細部執行計畫,以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
三、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
    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
    目,由院列管,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由各辦理機關
    自行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