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
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
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
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
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