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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7
七、社會勞動人參與社會勞動說明會或教育相關課程之時數,亦算入應執
    行之社會勞動時數。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7
七、社會勞動人參與社會勞動說明會或教育相關課程之時數,亦算入應執
    行之社會勞動時數。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7
七、社會勞動人參與勤前說明會或教育訓練之時數,亦算入應執行之社會
    勞動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