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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6
六、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前經羈押者,羈押日數於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刑
    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後,再折算社會勞動時數。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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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前經羈押者,羈押日數於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刑
    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後,再折算社會勞動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