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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3
三、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
    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
    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
    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
    或服務。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3
三、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
    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
    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
    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
    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