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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2
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以社會勞動人稱之。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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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以社會勞動人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