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2十二、徒刑、拘役、罰金、社會勞動與勞役間轉換及折算之方式如下:
(一)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1.前經聲請易科罰金獲准,嗣逾期未繳或無力完納者,得依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
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得具狀陳明易科罰金,惟以一次完納罰金
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
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除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
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具狀聲請易科罰金,除有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之外,應准許易科罰金,並以一次
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
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
畢者,除具狀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原宣告之自
由刑。
(二)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
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
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三)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易服勞役時,得依第四十二條
之一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
,得具狀陳明繳納罰金,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
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
,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繳納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
,執行勞役。
執行原宣告刑或勞役者,應換發指揮書,註銷原易服社會勞動之指
揮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