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14
十四、對辦公時間外之陳情請願事件,警衛人員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於辦 公時問內,再行前來或改以書面寄送。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時,應 即報告召集人依指示妥適處理。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14
十四、對辦公時間外之陳情請願事件,警衛人員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於辦 公時問內,再行前來或改以書面寄送。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時,應 即報告召集人依指示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