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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5
五、閱覽檢舉(陳情)案件:
(一)政風室設專簿登錄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自行保存或密封送交業
      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
      長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
      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二)業務主管單位如在續辦或自行處理檢舉(陳情)案件時,因而獲悉
      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者,應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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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閱覽檢舉(陳情)案件:
(一)政風室設專簿登錄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自行保存或密封送交業
      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
      長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
      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二)業務主管單位如在續辦或自行處理檢舉(陳情)案件時,因而獲悉
      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者,應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