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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人口販運案件,係指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人口販運罪之案件。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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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人口販運案件,係指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人口販運罪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