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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2
二、結合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會團體)
(一)更生保護會。
(二)扶輪社或獅子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本院學生認輔團體。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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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合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會團體)
(一)更生保護會。
(二)扶輪社或獅子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本院學生認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