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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9
九、拜會機關首長之來賓,服務台人員應於電話報告來賓之姓名,經首長
    同意後,並指派專人引領往會,另由服務台人員自行辦理登記手續。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9
九、拜會機關首長之來賓,服務台人員應於電話報告來賓之姓名,經首長
    同意後,並指派專人引領往會,另由服務台人員自行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