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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7
七、來賓至本分署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保全人員
    辨識後引領至服務台,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
    續,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保全人員於來訪賓客未
    辦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樓。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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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來賓至本處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保全人員辨
    識後引領至服務台,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
    ,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保全人員於來訪賓客未辦
    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