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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5
五、來賓出入本分署,除下列人員經警衛辨識後憑證放行外,均應辦理登
    記手續。
(一)義務人憑執行文書。
(二)記者憑司法記者證。
(三)移案機關職員,憑各機關識別證。
(四)參加開會人員憑開會通知單。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5
五、來賓出入本處,除下列人員經警衛辨識後憑證放行外,均應辦理登記
    手續。
(一)義務人憑執行文書。
(二)記者憑司法記者證。
(三)移案機關職員,憑各機關識別證。
(四)參加開會人員憑開會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