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11
十一、臨時至本分署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
      人員通知相關單位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
      領進入施工、卸貨。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11
十一、臨時至本處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人
      員通知相關單位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領
      進入施工、卸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