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分署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 先行送交 1 樓保全人員或值班人員,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 發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
十、本處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先 行送交 1 樓保全人員或值班人員,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發 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