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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10
十、本分署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
    先行送交 1  樓保全人員或值班人員,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
    發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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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先
    行送交 1  樓保全人員或值班人員,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發
    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