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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室安全維護管理要點 4
肆、罰則
    發現員工違反前開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若經制止無效,
    即通知該管主管及政風室處理,並簽辦議處;如涉有刑責者,即移送
    司法機關究辦。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4
肆、罰則
    發現員工違反前開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若經制止無效,
    即通知該管主管及政風室處理,並簽辦議處;如涉有刑責者,即移送
    司法機關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