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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室安全維護管理要點 4
肆、罰則 發現員工違反前開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若經制止無效, 即通知該管主管及政風室處理,並簽辦議處;如涉有刑責者,即移送 司法機關究辦。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4
肆、罰則 發現員工違反前開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若經制止無效, 即通知該管主管及政風室處理,並簽辦議處;如涉有刑責者,即移送 司法機關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