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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室安全維護管理要點 2
貳、依據
一、法務部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暨政風機
    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
    項」規定辦理。
二、國家檔案局「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2
貳、依據
一、法務部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暨政風機
    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
    項」規定辦理。
二、國家檔案局「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