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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室安全維護管理要點 2
貳、依據 一、法務部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暨政風機 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 項」規定辦理。 二、國家檔案局「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2
貳、依據 一、法務部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暨政風機 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 項」規定辦理。 二、國家檔案局「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