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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8
八、使用後原借用者或其交代者,應將鑰匙,送交本所門衛服務台,完成
    歸還手續,如有不按規定者,視同失去借用資格。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8
八、使用後原借用者或其交代者,應將鑰匙,送交本所門衛服務台,完成
    歸還手續,如有不按規定者,視同失去借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