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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6
六、使用中如借用者欲先行離去,仍應交代尚在使用者,惟一切責任,仍
    應由借用者負責。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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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中如借用者欲先行離去,仍應交代尚在使用者,惟一切責任,仍
    應由借用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