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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3
三、使用本館以本所及台南監獄員工同仁與員工眷屬為限。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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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本館以本所及台南監獄員工同仁與員工眷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