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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8
八、檢察署對於特約通譯,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名冊內應記載特約通
    譯之姓名、照片、性別、年齡、電話、住居所、語言能力級別及聘書
    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於檢察署及法務部網站,
    提供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
    特約通譯如經異動,檢察署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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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署對於特約通譯,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名冊內應記載特約通
    譯之姓名、照片、性別、年齡、電話、住居所、語言能力級別及聘書
    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於檢察署及法務部網站,
    提供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
    特約通譯如經異動,檢察署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訂定
8
八、檢察署對於特約通譯,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名冊內應記載特約通
    譯之姓名、照片、性別、年齡、電話、住居所、語言能力級別及聘書
    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於檢察署及法務部網站,
    提供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
    特約通譯如經異動,檢察署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