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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7
七、特約通譯有不適任情事者,檢察署得隨時廢止其聘書。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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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約通譯有不適任情事者,檢察署得隨時廢止其聘書。